浙社科办〔2023〕15号
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已经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2023年5月16日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水平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建设,根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修订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关于高水平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强省的意见》,深入践行“真”“情”“实”“意”总要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培根铸魂、守正创新、内涵发展、精品立世,不断提升学术创新能力,加快构建具有鲜明浙江辨识度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第三条 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办)负责省社科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计划和发布选题指南;
(二)组织省社科规划课题的评审、检查与鉴定工作;
(三)审议并立项省社科规划课题;
(四)统筹协调指导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的诚信建设;
(五)编制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研究经费预算等。
第五条 浙江省内的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国家机关研究机构等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为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对策研究的能力和条件,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
第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并推荐本单位研究人员申报省社科规划课题;
(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并汇总相关材料;
(三)监督管理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经费配套;
(四)配合省社科工作办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是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二)按要求完成课题研究、提交结题材料和阶段性成果等,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履行合同或申报书各项任务,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类型和选题
第八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主要分为新时代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课题、基础理论研究课题、应用对策研究课题等类型。省社科工作办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和完善省社科规划课题类型。
第九条 省社科工作办在招标公告中设置研究选题,明确重点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选题一般以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形式发布。未设课题指南的,申报者可根据本人的研究专长和学术积累自行申报。
第十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分为重大、重点和一般课题三个级别。省社科工作办在课题招标公告、立项文件中对课题级别予以明确。其中重大课题根据需要,可下设子课题。子课题经过认定,级别为重点或一般课题。根据课题不同的级别,给予不同额度的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基础理论研究课题设立青年课题,主要面向35周岁以下的青年学者。分为重点、一般两个级别。
第十二条 基础理论研究课题中的自筹经费课题主要面向35周岁以下的青年学者、40周岁以下且未获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学者,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地方党校、开放大学等基层教学科研单位的学者。研究经费由课题承担单位资助或自行落实。课题级别为一般。
第十三条 应用对策研究成果通过《浙江社科要报》刊发上报,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可按有关条件或评审程序,立项为应用对策研究课题。
第十四条 应用对策研究课题中的部门合作类专项课题由合作单位拟定选题,报省社科工作办审定后,面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申报、评审和立项
第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除申报青年课题外,申请人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应当有承担过厅级以上课题研究的经历;
(四)根据研究需要,省外和外籍学者可作为课题组成员或重大课题子课题负责人参与申报。工作人事关系在浙江的外籍学者可作为负责人申报课题。不具有工作人事关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不能作为课题负责人进行申报;
(五)申请人所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规划课题未完成的,或尚在申报资格限制期内的,不得申报新的课题。委托课题、以成果立项的课题和在申报通知中另有约定的课题除外。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
(一)课题的成果形式一般为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译著、网络理论文章等。成果形式为年鉴、编著等的,一般不得申报省社科规划课题;
(二)申请人不得将已获得立项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及其成果,再次申报省社科规划课题;
(三)申请人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将其列为课题组成员。
第十七条 省社科工作办在申请截止后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 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办法。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省社科规划课题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每项课题的评审专家不少于3名。根据需要,可邀请省外专家参加。
第十九条 课题评审实行保密制度、回避原则,申请课题的专家不参加评审。评审方式包括网上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和答辩等。除答辩外,一般为匿名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根据评估指标,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或打分。会议评审、答辩需在综合评审专家个人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或集体投票等程序,提出评审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果经省社科联党组研究、省社科工作办审批同意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由省社科工作办发布立项文件。
第二十二条 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课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科工作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匿名举报不予受理。省社科工作办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
第二十三条 立项课题分为申报立项课题、成果立项课题两种类型。除委托课题外,申请人同年度原则上只能立项1项申报课题。为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请和重复立项等,申请人同年度已经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的,省社科规划申报类课题不再予以立项,以成果立项的除外。
以成果立项的课题,申报人同年度原则上只能立项1项课题。申请人同年度获得的申报立项课题和成果立项课题总数一般不超过2项。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课题完成时间按立项通知有关要求执行。在课题研究期限内,课题负责人应当按时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结项申请。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课题负责人须提交《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社科工作办批准:
(一)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名称、最终成果形式、重大课题子课题负责人,或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二)应用对策研究课题延期半年以上、其他课题延期1年以上;
(三)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政治敏感问题的阶段性成果拟出版、发表;
(四)终止课题研究;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省社科工作办对逾期未完成的省社科规划课题实行定期清理,予以撤销或终止。对被终止或撤销的课题,停止经费报销并追回剩余资助经费,负责人两年内暂停申报省社科工作办、省社科联各类课题及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第二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类别及课题批准号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省社科规划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省社科工作办对成果可优先免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结题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结题标准、鉴定方式和结题流程按照《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题实施细则》(浙社科办〔2021〕11号)执行。
第三十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2〕4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课题申报、评审、管理等工作应遵循科研诚信规范。课题申请人、评审专家以及承担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在申报、评审、管理、鉴定等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按照《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诚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社科办〔2022〕7号)等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省新型专业智库、人才培育等课题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浙社科规〔2018〕20号)予以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社科工作办。